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甘肃省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支持范围,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加快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建设,根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甘科计〔2016〕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可用于抵用“专利申请代理”服务费用,包括甘肃省内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所交纳的代理服务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三条 创新券专利申请代理服务管理机构为兰州科技大市场,主要负责创新券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工作的日常运营管理,遴选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机构入库,监督和管理创新券发放和使用过程,审核专利申请代理创新券业务真实性并进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创新券专利申请代理接收服务机构为省内符合有关知识产权服务条件的机构单位,能够为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新团队提供专业的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其主要职责是接收创新券并开展相应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
第五条 创新券专利申请代理接收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创新券专利申请代理接收服务机构必须是在甘肃省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外省专利代理机构在甘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且已经通过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的批准;
2.具有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基本资质(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基础硬件条件、管理制度和专业人员。
第六条 创新券专利申请代理接收服务机构应向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在“甘肃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后打印的《甘肃省科技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申请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5.申请单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6.相关知识产权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创新券专利申请代理接收服务机构义务:
(一)创新券专利申请代理接收服务机构相关服务内容必须面向全社会开放,并保证服务质量。
(二)创新券专利申请代理接收机构所提供的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服务费用均可使用创新券进行抵用;
(三)为用户保守商业机密;
(四)确保提交兑现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支持对象包括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九条 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为在甘肃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券接收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中小微企业类型按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划分。
申请使用创新券的创新创业团队须入驻甘肃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经推荐后,申领和使用创新券。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登录甘肃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填报资料申请创新券。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可多次申领创新券,每年度申领额上限为5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领年度内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第十三条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创新券申请信息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创新券电子券。
第五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四条 创新券使用流程:
1.申请人登录兰州科技大市场网络平台或甘肃科聚网在线预约服务;
2.创新券接收服务机构受理并完成服务,申请人在线支付创新券。
第十五条 中小微企业使用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50%;创新创业团队可全额抵用服务支出费用。
第十六条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发起兑现通知后,收集汇总创新券接收情况审核相关业务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 创新券接收服务机构进行兑现时,应向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申请代理服务网上服务记录清单或科聚网业务受理单;
(二)创新券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实施有关的财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记账明细等;
(五)发明专利必须提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票据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对创新券接收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于一定的业绩奖励。
第十九条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服务机构遵循《甘肃省科技创新券接收服务机构行为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